個案型補助申請辦法及其申請表格

財團法人寶佳公益慈善基金會
個案型補助申請辦法

 
第一條    
財團法人寶佳公益慈善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期讓遭受變故、經濟困難之家庭或個人適時獲得本會補助,特訂定本辦法。


第二條   
補助項目如下:
一、天然災害補助。
二、意外事故補助。
三、緊急危難補助。
四、喪葬費用補助。
五、醫療費用補助。
六、清寒學生補助。


第三條   
申請案之提出期限:
各項補助,請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。


第四條   
申請案之轉介單位:
一、各直轄市、縣、市政府社會局(處)。
二、各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社會(民政)課。
​三、本會春風計畫受資助之學校。
四、完成立案登記之社福基金會。
五、寶佳機構各公司單位(職員或志工)。
未經轉介者,本會不受理。


第五條   
申請者之資格條件:
一、天然災害補助:家境清寒而遭受震災、風災、水災、土石流等天然災害,致財物受損失者。
二、意外事故補助:家境清寒而遭受職災、火災、爆炸、交通等意外事故,致傷病或死亡者。
三、緊急危難補助:家境清寒而負擔家計主要成員,遭受死亡、失蹤、殘廢、傷病、失業等變故者。
四、喪葬費用補助:家境清寒而其戶內人口死亡無能力殮葬者。
五、醫療費用補助:家境清寒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。
六、清寒學生補助:家境清寒而無力負擔學雜費者。


第六條   
申請案應檢附文件:
一、所有申請案均應檢附下列文件:
(一)本會個案型補助申請表(詳如附件)。
(二)全戶戶籍謄本(向戶政事務所申領)。
(三)家境清寒證明書(戶籍地村里長發給)。
(四)轉介單位所指定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(備供本會撥款使用;申請補助醫療費用者得免附)。
申請醫療費用補助,而其費用未繳清者,將由本會直接代為清償,款項逕行撥付醫療機構,無須轉介單位代收,得免檢附上開影本。

二、各類申請案另應檢附下列文件:
(一)天然災害補助:遭受震災、風災、水災、土石流等天然災害之證明文件。
(二)意外事故補助:遭受職災、火災、爆炸、交通等意外事故之證明文件。
(三)緊急危難補助:負擔家計主要成員,遭受死亡、失蹤、殘廢、傷病、失業等變故之證明文件。
(四)喪葬費用補助:死亡證明書、葬儀社收據或其他殮葬費用之證明文件。
(五)醫療費用補助:1.已繳清費用者,應請檢附:醫療機構所出具之繳費收據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.費用未繳清者,應請檢附:醫療機構所出具之欠費通知,及該醫療機構所指定之帳戶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存摺封面影本(備供本會代為清償)。
(六)清寒學生補助:註冊通知單或註冊繳費收據。
三、除以上規定外,若有其他佐證資料,如災害之現場照片,亦可一併檢附供參。


第七條   
申請案之審核程序:
申請案經轉介送本會收件後,應先進行文件審核,文件不齊全者,通知限期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視同放棄申請,文件概不退還,且不另行通知。
對於文件齊全之申請案,本會得視需要進行家庭訪視,訪視人員查證事項,申請者應據實答復。
拒絕接受家庭訪視或不肯配合查證者,本會歉難予以補助。經審核查證後均符合規定者,本會將斟酌同一之事件,申請人已取得相關資源及其家庭負擔等項因素,在本辦法第八條所定上限範圍內,核定發給補助金額。


第八條   
補助金之發給上限:
天然災害補助、意外事故補助、緊急危難補助、喪葬費用補助,以補助新台幣十萬元為上限。
醫療費用補助,以補助健保不給付需自行負擔之費用為上限。
清寒學生補助,以補助實支之註冊費為上限。
但情況極特殊,經專案簽核者,得不受上列金額之限制。

第九條   
補助金之核發方式:
補助金額經核定後,即通知其轉介單位。
醫療費用補助申請案件,已繳清費用者,由本會以匯款方式,將補助款匯入轉介單位所指定之銀行帳戶;費用未繳清者,由本會以代償方式,將款項逕匯入各該醫療機構指定銀行帳戶。
清寒學生補助申請案件,已繳清學費者,由本會以匯款方式,將補助款匯入轉介單位所指定之銀行帳戶;學費未繳清者,由本會以代繳方式,將款項逕匯入各該學校指定銀行帳戶。
其餘各項申請案件,均由本會以匯款之方式撥入轉介單位所指定之銀行帳戶。


第十條   
申請案有急迫性者,得由本會先行辦理,事後補辦追認手續。


第十一條   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補助;已撥款者,通知申請人繳回該款項:
一、提供不實資料者。
二、拒絕提供資料者。
三、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,取得補助金者。



第十二條   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訂之。
 
我已詳細閱讀相關辦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