計畫型補助

財團法人寶佳公益慈善基金會
計畫型補助申請辦法

第一條

財團法人寶佳公益慈善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補助各界經由工作計畫方式,協同本會推動相關目的事業,特訂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

本會成立旨在推展社會公益慈善工作,致力辦理下列目的事業:

  1. 關於遭受天然災害、意外事故、緊急危難者之救助事項。
  2. 關於經濟困難民眾健保欠費、醫療費用之補助事項。
  3. 關於家境清寒學生學雜費、膳食費之獎助事項。
  4. 關於低收入戶、獨居老人、失婚婦女、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扶助事項。
  5. 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。
  6. 其他有關社會公益慈善事業事項。

第三條

凡認同本會之成立宗旨,樂意協同推動本會各目的事業之機關、學校、醫療機構、宗教團體,或社福基金會,均可依本辦法,提出計畫,申請補助。

第四條

擬申請補助者,應具函並檢附工作計畫書向本會提出

第五條

工作計畫書之內容,至少應含下列事項:

  1. 計畫名稱、申請機構、計畫主持人、問題之分析、 計畫重要性、計畫辦理方式、計畫參加人員或受惠之對象、預期成果、經費需求及實施期程等。
  2. 同一計畫已向其他單位申請補(捐)助者,應明列全部之經費內容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(捐)助之項目及金額。

第六條

申請補助計畫,經本會收件後,應先進行文件審核,經認定其文件未符合規定者,應即通知限期補正;逾期不補正者,視同放棄,不另函復,已送文件,
亦不退還。 補正後之文件,仍不符規定者,逕行函復,不予補助。

第七條

文件經審核符合規定者,應依下列方式進行實質審查:

  1. 申請補助金額未達新台幣(以下同)一百萬元者,由本會依權責審查。
  2. 申請補助金額超過一百萬元,未達五百萬元者,由本會聘相關領域學者專家,以書面或會議方式審查。全部審查委員,不得少於三人。
  3. 申請補助金額逾五百萬元者,由本會聘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各該業務之主管機關人員,以書面或會議方式審查。全部審查委員,不得少於五人。
  4. 配合本會重大決策、快速回應社會需求等特殊性、 緊急性之計畫,本會得依權責,專案簽報處理,不適用以上之規定。

第八條

前條實質審查,其項目應包括:

  1. 計畫是否切合當前社會需求。
  2. 計畫主持人是否能勝任。
  3. 辦理方式是否可行。
  4. 參加或受惠之對象是否合理。
  5. 預期成果是否客觀,有無訂定可量化之績效指標或評估基準。
  6. 經費需求是否合理。
  7. 實施期程是否允當。

第九條

補助計畫審查,以書面為之者,本會應訂定審查評分表,於審查前相當期間,併同該計畫書送達審查委員。評分表之內容,應含審查項目、配分、審查
意見及評定分數等。前項評分,滿分為一百分,平均未達到七十五分者,不予補助。補助計畫審查,以會議為之者,應有審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決議
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十條

計畫經核定予以補助者,本會應與受補助者簽訂契約,共同約定下列事項:

  1. 受補助者應依審定之計畫書確實執行,且於執行期間不得拒絕本會派員查核。
  2. 受補助者應依原定用途支用補助經費。如有與原定之用途不符或浮支濫報等情事, 本會得收回各該之款項。
  3. 受補助者如為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、國營事業,於辦理計畫內之各項採購時,應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  4. 受補助者應出具領據並備函申請撥付補助經費。計畫如有變更或無法執行時, 應以書面通知本會。
  5. 補助款之付款方式。
  6. 執行成果陳報方式。
  7. 受補助者於經費結報時,必須檢附支出憑證,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實支之經費總額。同一事由接受二個單位以上之補助者,應明列各單位實際補助金額,以備查核。
  8. 計畫執行完畢如留有結餘款,應將該結餘款全數繳回本會。接受二個單位以上之補助者,則應按照本會補助比例繳回。
  9. 受補助者應擔保其計畫之申請與執行,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,如有導致本會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責任之請求者,應負全部法律責任。

第十一條

計畫經簽約後,本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督導考核:

  1. 依契約之相關規定,切實審核受補助者計畫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之情形。必要時得派員進場查核。
  2. 發現受補助者有違約情事時,應依契約規定處理。
  3. 計畫執行完畢,應考核其成效。

第十二條

受補助者應本誠實信用原則,對其所提支出憑證之真實性負責,如有虛偽不實,應負法律責任。

第十三條

受補助者對於本會補助經費,應檢附其收支明細,連同原始憑證辦理結報。

受補助者具有正當理由,必須保留上開原始憑證,經敍明其理由,報本會同意後,得以領據結報,免附原始憑證。

第十四條

本辦法未規定事項,本會得視實際需要,適時另訂補充規定。